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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327号

黄云裳与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云裳,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黄云裳。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坡区松江镇卫东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叶江,董事长。黄云裳与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5)眉东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云裳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作为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系列案件近60件,涉及执行标的额7000多万元,其财产抵押在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万元,并于2013年上半年起歇业至今。目前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四川鼎丰瓷业有限公司的租金可供执行。但执行条件不成熟。为此,本案只能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与系列执行案件一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执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