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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行执审字第26号

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02-07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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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攸法行执审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富康社区。法定代表人董小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阜埠河路口天马小区物业大楼。负责人周树。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攸人社监罚字(2014)第2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一案,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人社监罚字(2014)第2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汪大武等6人金和���械城项目工资12040元、汪当武等7人金和机械城项目工资4395元。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下列处理(处罚):责令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汪大武等6人金和机械城项目工资12040元、汪当武等7人金和机械城项目工资4395元;处行政罚款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汪大武等6人金和机械城项目工资12040元、汪当武等7人金和机械城项目工资4395元属实。申请执行人接到投诉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举证通知书,逾期申请执行人下达了改正指令书,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下达处罚告知书,同年11月,申请执行人下达行政处理(罚)决定书。但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缴纳义务。

本院认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攸人社监罚字(2014)第2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理由成立,在本案中,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攸人社监罚字(2014)第2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行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攸人社监罚字(2014)第2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攸人社监罚字(2014)第2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支付汪大武等6人金和机械城项目工资12040元、汪当武等7人金和机械城项目工资4395元;

三、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案件执行费296元,由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铁建

审判员  罗曼华

审判员  胡忠德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樊莲提示:须凭��院的证明书方可终结本案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