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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529号

黎学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52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甲,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县,暂住本市福田区。曾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吸毒于2007年3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再因赌博于2010年1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1月底开始,被告人黎某甲在本市福田区皇岗吉龙二村44栋一楼小店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12月19日3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接群众举报后在本市福田区岗吉龙二村44栋一楼麻将馆将正在进行赌博活动的被告人黎某甲及参赌人员范某、夏某乙、徐某、谢某等人抓获,并现场缴获赌资、赌具扑克牌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物证: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若干元;2.书证:被告人黎某甲的身份材料,前科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冉某、刘某甲、温某、胡某、翟某、范某、谢某毛、赵某、李某伟、李某春、文某、蒲某、李某、颜某、毛某、罗某、李某龙、黎某乙、夏某甲、田某、刘某乙、谭某、徐某、周某、吴某、夏某乙、谢某、陈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等。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赌具、赌资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平建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君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