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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2171号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远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171号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岭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1803-2。法定代表人刘元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小梅,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远忠,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远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田玉康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