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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722号

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良、张阿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良,张阿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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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722号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郑晓冰。委托代理人吴建��、李国衡,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良,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阿妹,女,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良、张阿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吾德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