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教师。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护士。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要求楼房(新城小区3号楼3单元501室)一处归赵某某所有。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于2015年3月18日在建昌县房屋产权办自行办理了位于新城小区x号楼x单元x01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建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执行费收取50元由申请人赵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守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