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菜民初字第46号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11月9日生。被告温某某,女,1976年5月8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车志雄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松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