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88号原告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金润大厦14A。法定代表人杜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子龙,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琴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穗(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