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88号

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刘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88号原告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金润大厦14A。法定代表人杜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子龙,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琴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穗(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