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740号申请执行人李享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岂兴军,男,汉族。李享军与岂兴军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享军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岂兴军于2014年9月10日前给付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找不到被执行人岂兴军,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具体的打工地点。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守臣
审 判 员 任凤国
代理
审判员 王铁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