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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41号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新萍,高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新萍、高玉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赵新萍、高玉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新萍、高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白秀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