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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4398号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39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荣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