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39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荣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