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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151号

李焕峰申请执行李怀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焕峰,陈凤芹,李怀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昌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李焕峰,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凤芹,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怀峰,男,汉族,司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昌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城,系该公司经理。李焕峰、陈凤芹与李怀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葫民终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焕峰、陈凤芹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怀峰给付851.82元及诉讼费175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昌支公司给付申请人李焕峰4157.78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陈凤芹14575.22元。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昌支公司给付李焕峰4157.78元,给付陈凤芹14575.22元。李怀峰给付李焕峰851.82元,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建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2014)葫民终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100元由李怀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守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