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初字第513号原告杨广世,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港市覃塘区。被告麦健滕,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港市港北区。
原告杨广世诉被告麦健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同日,原告杨广世以被告麦健滕已赔偿了其损失为由,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广世的撤诉申请是基于自愿而提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广世负担。
审判员 杨 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湘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