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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立保解字26-1号

原告赵某与被告底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当事人
赵某;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立保解字26-1号

申请人:赵某,男,199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

申请人:底某某,男,1970年6月13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我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新民立保解字2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底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XX**燕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申请人赵某向我院请求解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底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XX**燕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