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立保解字26-1号
申请人:赵某,男,199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
申请人:底某某,男,1970年6月13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我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新民立保解字2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底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XX**燕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申请人赵某向我院请求解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底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XX**燕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