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黄某某,女,1991年5月10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
被告:吴某某,男,1987年9月2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以被告吴某某患病住院,暂不能参加诉讼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文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田光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