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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2号

黄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11-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黄某某,女,1991年5月10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

被告:吴某某,男,1987年9月2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以被告吴某某患病住院,暂不能参加诉讼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文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田光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