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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938号

丁樟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樟妹,符秀忠,吴小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938号申请执行人丁樟妹,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符秀忠,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小花,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关于丁樟妹申请执行符秀忠、吴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符秀忠、吴小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龚子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