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4525号

陈广振与申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21-06-01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广振;申洪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谯民一初字第04525号

原告:陈广振,男,1968年7月9日,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申洪斌,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陈广振诉被告申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广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洪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广振诉称:2015年4月20日被告申洪斌在原告陈广振的福彩票投注站点购买彩票欠原告现金(9000.00)。原告报警后被告写下欠条:今借到陈广振现金玖仟元整(9000.00)。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总以没有钱为由拒绝还款。故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金玖仟元整(9000.00),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陈广振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 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被告欠原告福利彩票款9000元的事实。 三、灵璧县福利彩票管理站证明和灵璧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申洪斌因打彩票欠原告9000元并报警的事实。 被告申洪斌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陈广振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陈广振所举证据一、二、三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5年4月20日被告申洪斌在原告陈广振的福彩票投注站点购买彩票欠原告现金(9000.00)。原告报警后,被告写下借条:今借到陈广振现金玖仟元整(9000.00)。此款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申洪斌在陈广振的彩票站点购买彩票,并向陈广振出具借条,被告申洪斌给原告陈广振出具的名为“借条”,实为被告申洪斌向原告称广振出具的“欠据”,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陈广振已按约定交付了彩票,被告申洪斌就应该向原告陈广振支付彩票款,故对原告陈广振要求申洪斌支付彩票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申洪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广振彩票款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申洪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雷

审 判 员  张士中

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