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76号
原告:汪玮,男,汉族,住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郭华,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吴东华,男,汉族,住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黄学祥,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玮与被告吴东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汪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胜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