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行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建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穷尽司法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裁定终结建宁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新光
审判员 郑玉平
审判员 刘建宁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蔡芬丽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