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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恢字第00015号

申请人李树平与被执行人邢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树平,邢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恢字第00015号申请人李树平。被执行人邢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树平与被执行人邢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0)连经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纯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家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