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恢字第00015号申请人李树平。被执行人邢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树平与被执行人邢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0)连经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纯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家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申请人李树平与被执行人邢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恢字第00015号申请人李树平。被执行人邢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树平与被执行人邢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0)连经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纯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家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