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梁志红,农民。被告李春花,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被告杨风,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红与被告李春花、杨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志红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志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志红负担。
审判员 丁德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宫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