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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执字第15-1号

王涛与吴正佳、吴锐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涛,吴正佳,吴锐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汉族,住江西省东乡县。被执行人吴正佳,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吴锐嘉,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王涛与吴正佳、吴锐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14)揭东法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吴正佳、吴锐嘉应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涛经济损失36191.4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吴正佳、吴锐嘉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王涛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正佳、吴锐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辖区内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吴正佳、吴锐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执字第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壮文

审判员  黄钦填

审判员  徐庆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邱锡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