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民二初字第0042号原告黄某某等18名农民工。原告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农民工。委托代理人焦某某,甘肃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个体户。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月,汉族,农民。被告渭源县某某砖厂。住址: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路园镇大路村。法定代表人高某,系砖厂实际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等18名农民工诉被告王某某、唐某某、渭源县某某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拖欠的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等18名农民工撤回起诉。
审判长 苏晓娟
审判员 王军贤
审判员 朱彩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梁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