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民初字第1113号

田国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市玉田支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市玉田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国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市玉田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113号

原告:田国华,司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市玉田支公司。

负责人:孙亚明,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负责人:张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华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市玉田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国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国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9元,由原��田国华负担。

审 判 长  张树国

审 判 员  叶洪波

人民陪审员  王 晶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伟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