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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3085号

朱玉付与郭再斌、孙美连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玉付,郭再斌,孙美连,唐军华,孙元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085号申请执行人朱玉付。被执行人郭再斌。被执行人孙美连。被执行人唐军华。被执行人孙元文。关于朱玉付与郭再斌、孙美连、唐军华、孙元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港民初字第0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13372.9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唐军华、孙元文对上述义务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案件受理费3750元,执行费639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孙元文住房公积金89000元,提取被执行人唐军华住房公积金1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孙元文银行存款30000元,并于2015年1月23日冻结了孙元文在如皋农商行长江支行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豆 煦执行员  张小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