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355号原告苗某。委托代理人戚鸭章,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园,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委托代理人刘继东,泰州市高港区胡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
审判员 周树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