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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355号

苗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苗某,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355号原告苗某。委托代理人戚鸭章,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园,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委托代理人刘继东,泰州市高港区胡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

审判员  周树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