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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谢民一初字第00711号

张春乐与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春乐,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711号

原告:张春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余凤祥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鲍传华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龙敏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法定代表人:周庆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金好,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乐与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张春乐于2015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张春乐自愿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由原告张春乐负担。

审 判 长  顾 旭

审 判 员  丁 奇

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泽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