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711号
原告:张春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余凤祥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鲍传华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龙敏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法定代表人:周庆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金好,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乐与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张春乐于2015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张春乐自愿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由原告张春乐负担。
审 判 长 顾 旭
审 判 员 丁 奇
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泽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