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吴艳红被执行人孙胜芳本院在执行吴艳红与孙胜芳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艳红以已与被执行人孙胜芳达成执行和解,孙胜芳给付大部分款项,下欠款项不需要法院继续执行为由撤销了对其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