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752号
原告:张某某(洪),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马某某,女,1978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光远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候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