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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752号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752号

原告:张某某(洪),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马某某,女,1978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光远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候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