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2201号罪犯王平,江西省瑞金市人,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台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15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利伟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指派警官龚小丰、洪继方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庭审中,罪犯王平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平减刑一年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台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平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关新
审 判 员 周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郑 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