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290号
原告:杨志江,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赵建信,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志江诉被告赵建信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志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3元,由原告杨志江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海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鹏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