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利执字第150号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怀宝、袁福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怀宝,袁福海,孙克茂,侯传农,李明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1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登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怀宝,男,汉族。

被执行人:袁福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克茂,男,汉族。

被执行人:侯传农,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明村,男,汉族。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依据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做出的(2010)利陈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怀宝、袁福海、孙克茂、侯传农、李明村。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孙怀宝已经于2015年1月27日履行了(2010)利陈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