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郝东东。被告丁志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东东与被告丁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东东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东东经过慎重考虑,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志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东东撤回对被告丁志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原告郝东东负担。
审判长 郑晓兰
审判员 赵启珺
审判员 焦 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