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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363号

郝东东与丁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东东,丁志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郝东东。被告丁志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东东与被告丁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东东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东东经过慎重考虑,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志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东东撤回对被告丁志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原告郝东东负担。

审判长  郑晓兰

审判员  赵启珺

审判员  焦 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