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蒙字第01037号

陈烈卿与鹿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烈卿,鹿文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蒙字第01037号申请执行人陈烈卿,男,61岁,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鹿文兰,女,1954年5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蒙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鹿文兰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陈烈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鹿文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蒙城支行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绍祥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