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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41号

图木舒克市前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神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图木舒克市前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神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图木舒克市前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永安坝镇。法定代表人高海峰。被执行人新疆神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巴楚镇英买里西路七号。法定代表人姚卓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图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图木舒克市前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新疆神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新疆神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神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10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 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秦俊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