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16号原��:王某甲,女,汉族,1988年4月2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姚荣海,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立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又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