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16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16号原��:王某甲,女,汉族,1988年4月2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姚荣海,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立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又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