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774号
原告:衡东县长兴铁路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步行街,组织机构代码67555401-X。
法定代表人:文根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文平安,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丰云,湖南衡山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洪涛,湖南衡山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庄勇,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衡东县长兴铁路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简称长兴公司)、文平安诉被告庄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