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249号原告焦某。委托代理人李庆斌,广平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穆某。委托代理人高文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福民
代理
审判员 殷存霞
人民陪审员 徐霄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