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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249号

焦某与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焦某,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249号原告焦某。委托代理人李庆斌,广平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穆某。委托代理人高文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福民

代理

审判员  殷存霞

人民陪审员  徐霄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