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刘金国,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刘震,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国诉被告刘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国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金国负担。
审判员 鲁永洪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邓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