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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催字第0008号

东台市利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孙华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东台市利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催字第0008号

申请人:东台市利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时堰镇镇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华伟,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东台市利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该票据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出票日期2014年8月29日、出票金额人民币贰万圆整、出票人江苏兄弟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东台市利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台市利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有权向东台农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加志

审判员  袁金生

审判员  黄汉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