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507号原告汪欣,男,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巴灶顺,男,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五城镇上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欣与被告巴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欣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汪欣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欣负担。
审判员 张家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祝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