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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606号

罗××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times,曹×&times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罗××,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明生芳,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罗××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后,经查实,被告现在下落不明,原告户籍地为江西省××市谭××村××组×号,且原告目前在该地址实际居住。

本院认为,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移送至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庞婕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