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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执字第76-1号

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刘新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刘新顺;王益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民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高密市朝阳街道姚前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被执行人刘新顺,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王益美,女,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受理的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新顺、王益美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新顺、王益美依照本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自动全部履行了11500.00元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西昆

审判员  陶 磊

审判员  张浩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董文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