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80号原告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6824340-0。法定代表人姚辉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美媛。被告深圳市三森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8127362-4。法定代表人宋开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山。委托代理人宋开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森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按照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上午10时在西乡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林 雪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曜安
书记员 张培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