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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090号

宁云平、余凯与费瑞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宁云平;余凯;费瑞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090号

原告:宁云平,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原告:余凯,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告:费瑞强,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云平、余凯与被告费瑞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云平、余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云平、余凯撤回对被告费瑞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宁云平、余凯负担。

审判员  梁越琪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