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090号
原告:宁云平,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原告:余凯,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告:费瑞强,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云平、余凯与被告费瑞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云平、余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云平、余凯撤回对被告费瑞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宁云平、余凯负担。
审判员 梁越琪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