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337号原告沈爱国,男,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姜宏生,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爱国与被告姜宏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亮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袁凯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