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37-1号
申请人:姚福金。
被
申请人:丁伟。
申请人姚福金与被申请人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姚福金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丁伟驾驶的日照众合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号牌半挂牵引车和鲁L×××××挂号牌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全金额:100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丁伟驾驶的日照众合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号牌半挂牵引车和鲁L×××××挂号牌挂车扣押于安通事故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丰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路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