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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237-1号

姚福金与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福金,丁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37-1号

申请人:姚福金。

被

申请人:丁伟。

申请人姚福金与被申请人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姚福金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丁伟驾驶的日照众合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号牌半挂牵引车和鲁L×××××挂号牌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全金额:100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丁伟驾驶的日照众合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号牌半挂牵引车和鲁L×××××挂号牌挂车扣押于安通事故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丰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路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