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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环保刑初字第1号

速程睿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当事人
速程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6年)》: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6年)》: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6年)》: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6年)》: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6年)》: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昆环保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速程睿,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昆明市高新区。2014年8月30日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辩护人饶建国,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三刑诉字(2014)第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速程睿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颖、郭雪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速程睿及其辩护人饶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速程睿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乘坐MU2036次航班从孟加拉国首都达卡到达昆明市,在昆明机场被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抓获,当场从其行李箱中查获象牙及其制品47件,经鉴定为亚洲象象牙,属于中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552454元;查获动物骨骼1根,经鉴定为虎骨,属于中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48万元。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人速程睿在昆明机场被抓获的情况;被告人速程睿的供述,证实了其走私象牙及其制品、虎骨的过程;鉴定结论,证实了被查获的象牙及其制品属于中国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亚洲象,虎骨属于中国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老虎,共计价值672454.元;速程睿的护照,证实其到达孟加拉国的时间和返回昆明的时间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速程睿违反海关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速程睿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但对虎骨价值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其供述自己已触犯法律,认识到行为错误。辩护人饶建国作了有罪辩护,认为被告人速程睿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此次犯罪是初犯,恳请法庭从轻处罚。针对被告人速程睿重新鉴定申请书,本院开庭前,召开了庭前会议,会议就重新鉴定虎骨价值的问题,向本案的鉴定单位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进行了质询。2015年2月5日,根据被告人的重新鉴定申请,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云濒司鉴公函[201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为:本案涉及的原动物虎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资源管理费为每只48000元,故本案的涉案价值为:48000×1.25(倍)×20%=120000元。经法庭质证,公诉人以该修改鉴定意见,修正了指控虎骨价值为1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速程睿乘坐MU2036次航班,从孟加拉国首都达卡到达昆明机场后,未按国家规定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检查时,当场从其行李箱中查获象牙及其制品47件,动物骨骼1根。经鉴定,象牙及其制品为亚洲象象牙,价值人民币552454.00元;动物骨骼为虎骨,价值人民币12万元,均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速程睿被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下列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说明材料。2014年8月29日21时05分,昆明机场海关旅检三科关员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国际到达旅检现场对MU2036达卡飞往昆明航班旅客检查时,从一名中国籍旅客(速程睿,男,31岁)随身携带的蓝色塑料材质行李箱内,查获用锡箔纸包装的象牙疑似物47件,其中整只象牙疑似物2根,象牙疑似物(手链)16串,(手镯)26只,圆柱形制品3个;动物内脏4个;不知名黄色粉末1包;疑似动物牙齿2根;疑似动物爪子4个;疑似动物骨骼1根。2014年8月29日23时,移交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查处。接案后,分局侦查员于8月29日23时至8月30日10时将犯罪嫌疑人速程睿传唤至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进行讯问。8月30日10时在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对犯罪嫌疑人速程睿执行拘留。2、被告人速程睿的供述。我2014年8月29日乘坐MU2036航班,从达卡到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过海关时被查出随身携带的一个蓝色旅行箱内有违禁品,之后被传唤。我是在孟加拉国达卡的一个“古山土”(音译)的市场用塔卡现金购买的涉案物品:2只整只象牙,整只象牙每只15万元塔卡;16串象牙手链,单串手链3000塔卡;26只象牙手镯,每只4000塔卡;3个像印章的工艺品,买上面这些送的,牙齿是以虎牙买的,一个是以前的朋友送的,一个是3500塔卡买的,约合人民币200元。动物内脏、爪子也是送的。骨头是卖象牙的人看到我肩膀上有伤送的,说是虎骨,拿回中国泡酒。一包粉末是檀香粉,也是送的。我先把事先用锡纸包好的象牙及其他制品放到箱子里,整只象牙是分开包的,大骨头也是单独包的,其他的包括爪子、牙、手镯、手链等包成一包,再把三件羽绒服盖在象牙上,装进蓝色塑料旅行箱,准备带回中国,目的是收藏和送亲戚、朋友。我在孟加拉国打电话给在昆明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的潘某,告知了航班信息,希望他来接自己,但未告知携带有象牙等珍贵动物制品。2014年8月29日,我乘坐MU2036航班,从达卡到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过海关时随身携带的一个蓝色旅行箱内被查出有象牙等珍贵制品。我虽然不知道携带象牙等珍贵制品需要申报,但知道带这些是违法的,只是存在侥幸心理,故还是购买象牙等珍贵制品并装入行李箱带回中国。3、鉴定结论。(1)对象牙疑似物的鉴定:昆明机场海关缉分局委托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物品的物种、保护级别及价值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对送检材料进行了鉴定,作出了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4]动鉴字100号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1-47号疑似为象牙及其制品(整只象牙疑似物2根,疑似象牙手链16串,疑似象牙手镯26只,疑似象牙圆柱形制品3个)是长鼻目(Proboscidea)象科(Elephantidae)亚洲象属(Elephas)亚洲象(Elephasmaximus)的象牙制品,亚洲象是中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的通知》(林濒[2011]234号)的有关规定计算,象牙及其制品的价格如下:1、2号检料为两根整只象牙,一根未加工的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两根整只未加工象牙的价值25万元/只×2只=50万元;3-47号象牙制品重量合计1258.88克,1.25888千克×41667元/千克=52454元。据此,查获象牙制品的价值合计552454.00元。(2)对疑似动物骨骼的鉴定:2014年9月3日昆明机场海关缉分局委托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疑似动物骨骼1根进行物种、保护级别鉴定并计算涉案价值。该鉴定中心受理后通过鉴定,于9月21日出具了濒司鉴动(分子)字[2014]015号动物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如下:送检样品来源为食肉目猫科豹属虎Pantheratigris,是国家Ⅰ级保护动物,被列入CITES附录Ⅰ。根据国家林业部《关于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1996]8号文的规定:①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管理费的1.25倍执行。②虎具有特殊利用价值(骨),其价值按照该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根据以上规定,本案涉及的原动物虎属于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资源管理费为每只48000.00元。故本案的涉案价值为:48000×1.25(倍)×80%=480000元。2015年2月5日,根据被告人的重新鉴定申请,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云濒司鉴公函[201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修改意见,鉴定意见内容为:结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庭前会议”各方意见,将云濒司鉴(分子)字[2014]01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部分修改如下:①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25倍执行;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6.7倍执行。②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根据以上规定,本案涉及的原动物虎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资源管理费为每只48000.00元,故本案的涉案价值为:48000×1.25(倍)×20%=120000元。4、速程睿的护照。2014年8月15日速程睿持其护照从昆明出境,2014年8月29日从昆明入境。5、扣押清单:象牙疑似物47件,其中手链16串、手镯26只、圆柱形制品3根、整只象牙2根;动物骨骼1根。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同时规定,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速程睿明知象牙、虎骨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如实向海关申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速程睿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定罪处罚。经庭审质证、认证的鉴定意见表明,被告人速程睿涉案价值为672454.00元,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根据被告人速程睿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主观恶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速程睿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二、已扣押涉案的珍贵动物制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昆华

审 判 员  把树兰

人民陪审员  秦招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