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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3279号

申彦涛与魏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申彦涛,魏国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279号

原告:申彦涛,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魏国瑞,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彦涛诉被告魏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彦涛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申彦涛承担。

审判长 :刘连军

审判员 : 薛 利

审判员 :刘庆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尹增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