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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665号

李白琴与张银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白琴;张银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665号原告李白琴,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张银萍,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

原告李白琴因与被告张银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白琴负担。

审判员  李相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